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用户名 密码 找回密码?注册帐号 
关键词:
高级搜索红星美凯龙 方北美凯龙 怀特装饰城 华业装饰城 高远装饰城

主页 > 法律法规 > 国家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时间:2011-01-25 09: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量
            

  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

  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

  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

  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

  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

  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

  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

  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

  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

  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

  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

  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

  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

  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

  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

  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

  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

  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

  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

  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

  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

  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新闻专题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简介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简介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成立于1989年。现有分支机构: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家居装饰委员会。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是经市民政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

备案号:冀ICP备14011152号-1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65号西塔楼601室 电话(传真):0311-86080315 0311-85265315 QQ信箱:3128621966@qq.com 服务热线:15383393938 邮编:050011

Copyright 2008-2015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