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
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
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
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
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
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
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
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
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
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
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
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
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
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
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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