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⒋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⒌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⒍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业务范围
㈠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㈢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 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
⒈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项目。
⒉专职技术骨干指下列人员:
⑴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⑵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
⑷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人员;
⑸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的人员。
⒊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⒋相关行业社团,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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