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
5.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观察其压力降,若压降不大于0.05MPa,则认为合格;
6. 水压试验宜采用手动泵缓慢升压,升压过程中要随时观察与检查有无渗漏;
7. 在有冻结可能的情况下试压时,试压完成后应及时将管内的水吹干;
8. 不宜以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第6.4.2条 冲洗应在分、集水器以外主供、回水管道冲洗合格后,再进行室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冲洗。
第5节 调试与试运行
第6.5.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第6.5.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运行,应在具备正常供热和供电的条件下进行。
第6.5.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配合下进行。
第6.5.4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通热试运行,必须在面层完全自然干燥后(至少填充层施工完成21天后)进行。初次供暖时,热水升温应平缓,供水温度应控制在比当时环境温度高10℃左右,且不应高于32℃。在这个水温下,应连续运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温升高3℃,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在此温度下应对每组分、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运行正常。
第6.5.5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效果, 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 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第6节 竣工验收
第6.6.1条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及配件等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3. 中间验收记录;
4. 试压和冲洗记录;
5. 工程质量验收表;
6. 调试记录。
第6.6.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应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方能通过竣工验收:
1.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2. 填充层、面层表面无明显裂缝;
3. 管道、阀门和连接配件无渗漏;
4. 阀门启闭灵活, 关闭严密。
第6.6.3条 中间验收、调试和竣工验收, 均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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