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非木质材料时,应达到环保要求。
5 . 7 密封材料
密封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关品种密封材料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5 . 8 五金件、附件、紧固件
五金件、附件、紧固件应满足功能要求,符合相关品种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6 要求
6 . 1 允许偏差
木质门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 的规定。
表4木质门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单位为毫米
6.2留缝限值
组装木质门的留缝限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详见木质门木质门的安装规范表3)
6 . 3 装饰面贴面表面外观要求
装饰贴面表面外观应符合表6 的规定。
6 . 5 含水率要求
木质门含水率要求为:不小于6 % ,不大于当地平衡含水率。6 . 6 甲醛释放限量
木质门甲醛释放限量应符合GB 1858 。一2001 中E ,级的要求。6 . 7 有害物质限量
木质门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 中的规定。
7 检验与试验方法
7 . 1 允许偏差和留隙限量的检验
木质门的允许偏差和留隙限值的检验方法,分别见表4 和表5 。
7 . 2 贴面表面和漆饰表面外观检验
采取目测方法。
7 . 3 含水率检验
按照GB / T 193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 . 4 甲醛释放量检验
按照GB 1858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 . 5 有害物质限量的检验
按照GB 1 8 5 84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8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有合格证。合格证应符合GB / T 14436 的规定。
8 . 1 出厂检验
8 .1.1 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项目应分别符合表4 、表5 、表6 、表7 中的规定。
8 . 1 . 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从每项工程中的不同品种、规格分别随机抽取10 % ,且不得少于三樘。
8 . 1 . 3 判定规则与复检规则
产品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取进行检验。
产品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8 . 2 型式检验
8 . 2 .1 检验项目
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并增加甲醛释放限量和有害物质限量项目,应分别符合GB 18580 一2001 中E1的要求和GB 18584 中的规定。
8 . 2 .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一次。
8 . 2 . 3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从产品的不同品种、相同规格中每两年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三橙。
8 . 2 . 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另外加倍抽样复检,当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标志
9 . 1 标志
应在产品上明显部位标明标志,其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厂名)、规格、生产日期或编号。需方自用的,可以根据供需合同规定,不加盖产品标志。
9.2 包装
包装每件产品应用塑料膜塑封包装,或纸封包装,并利用包装纸盒包装。包装内应有装箱单和产品检验
9 . 3 运输
运输时防止机械碰撞和日晒雨淋。
9 . 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于燥、空气流通、湿度适宜的库房内,存放应垫平,防止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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