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00 ≤0.6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苯乙稀(Styrene) ≤0.400 ≤0.500
4 4-苯基环乙烯(4-Phenylcyclohexene) ≤0.050 ≤0.050
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量值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00 ≤1.2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丁基羟基甲苯(BHT-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0.030 ≤0.030
4 4-苯基环乙烯(4-Phenylcyclohexene) ≤0.050 ≤0.050
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量值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000 ≤12.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乙基已醇(2-ethy1-1-hexanol) ≤3.000 ≤3.500
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
在产品标签上,应标识产品有害物质释放限量的级别。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废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
本标准中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材料。
本标准将建筑材料分为: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建筑主体材料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装修材料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等。
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重1.0和重Ir≤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和Ira≤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重1.0和重Ir≤1.3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重1.9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工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工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C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工r≤2.8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室外其他用途。
Ir>2.8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其他要求
使用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产品时,其产品放射性水平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当企业生产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先行进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以保证产品满足本标准要求。
花岗石矿床勘查时,必须用本标准中规定的装修材料分类控制值对花岗石矿床进行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
装修材料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各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时,应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检验报告。
在天然放射性较高地区,单纯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当地地表土壤中相应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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