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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4)

时间:2012-07-28 10:00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1.4 木材含水率

  木材含水率W应符合:8%≤W≤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

  安全要求

  1.1 结构安全

  1.1.1 边缘及尖端

  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见图1中画圈部位)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图1

  1.1.2 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保护帽或罩在按7.5.2(保护件拉力试验)测试时,不应脱落。

  1.1.3 孔及间隙

  按7.5.3(孔及间隙试验)测试时,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

  b) 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1.1.4 折叠机构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按7.5.4(折叠试验)测试时,产品不应折叠。

  1.1.5 翻门、翻板

  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8N。

  1.1.6 封闭式家具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³,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²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1.1.7 力学性能

  按7.5.7(力学性能试验)测试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或脱落;

  b) 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c) 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d) 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e) 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f) 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

  g) 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h) 稳定性试验时,产品应无倾翻。

  1.1.8 其他

  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 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

  c) 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 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

  e) 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

  f) 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

  g) 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h) 纺织面料pH值应在4.0~7.5之间;

  i) 皮革pH值应在3.5~6.0之间。

  1.2 有害物质限量

  1.2.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1.2.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1.2.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材 料
项 目
指 标
表面涂层
可迁移元素
Sb
≤60 mg/kg
As
≤25 mg/kg
Ba
≤1000 mg/kg
Cd
≤75 mg/kg
Cr
≤60 mg/kg
Pb
≤90 mg/kg
Hg
≤60 mg/kg
Se
≤500mg/kg
纺织面料
游离甲醛
≤30 mg/kg
可分解芳香胺
禁用
皮革
游离甲醛
≤30 mg/kg
可分解芳香胺
禁用
塑料
邻苯二甲酸酯(DBP、BBP、DEHP、DNOP、DINP和DIDP的总量)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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