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折叠试验
折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 °±1°,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0.5/-0)°试验平台上,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锁上锁定装置。将(50±0.5)kg的负荷加载于儿童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最不利位置(如有需要,负荷可加以固定),保持5min,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1.5.5 翻门翻板试验
当翻门或翻板处于开启位置时,在翻门或翻板最容易关闭位置,向其正常关闭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1.5.6 关闭件试验
如图2所示,当盖、门及类似的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在离内表面几何中心点25mm以内位置,向其正常开启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图2
1.5.7 力学性能试验
力学性能的具体试验方法详见附录A。
1.5.8 纺织面料pH值的测定
纺织面料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的规定进行。
1.5.9 皮革pH值的测定
皮革pH值的测定按QB/T 2724的规定进行。
1.6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1.6.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测定按相关家具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1.6.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1.6.3 产品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GB 6675-2003附录C的规定进行。
1.6.4 产品纺织面料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的规定进行。
1.6.5 产品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 17592的规定进行。
1.6.6 产品皮革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19941的规定进行。
1.6.7 产品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 19942的规定进行。
1.6.8 产品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按GB/T 22048的规定进行。
1.7 阻燃性能试验
1.7.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按GB 17927.1的规定进行;
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按GB 17927.2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见8.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1.2 出厂检验
1.3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外形尺寸偏差;
b) 外观;
c) 边缘及尖端;
d) 突出物;
e) 折叠机构;
f) 翻门、翻板;
g) 封闭式家具关闭件试验;
h) 孔及间隙;
i) 警示标识。
1.4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II,质量接受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进行。
1.5 型式检验
1.5.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1.5.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1份送检,1份封存。
1.5.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表5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
本批次产品总数
|
样本量
|
接收数(Ac)
|
拒收数(Re)
|
26~50
|
8
|
1
|
2
|
51~90
|
13
|
2
|
3
|
91~150
|
20
|
3
|
4
|
151~280
|
32
|
5
|
6
|
281~500
|
50
|
7
|
8
|
501~1200
|
80
|
10
|
11
|
1201~3200
|
125
|
14
|
15
|
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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