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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迟延交房装修退单,业主该不该付违约金?

时间:2017-08-01 09:50 来源:石家庄市装饰协会 作者:郭彦生 点击量
                          

——期房装修合同签约法律风险及实际操作建议

购买期房,在开发商未交房情况下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建议合同中具体约定“……条件下可以退款”,预防因开发商到期不能交房,致使业主、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法履行,业主无法要求退还所交的装修预付款,还面临违约赔偿的法律风险。

【案例】

案件事实:
2015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装饰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及附加合同,被告装饰公司承包原告XXX期房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其中施工合同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载明“如果年底2015.12.31日未交房,客户可以退款”,附加合同第十条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交付金额的25%。
同日,原告向被告装饰公司支付部分首付款1万元,2015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装饰公司支付4万元。2015年12月31日,开发商未向原告交付XXX房产。
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其退还所交的装修预付款,但被告拒不退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其向原告收取的装修首付款5万元。被告装饰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无异议,同意向原告退还装修款项,但退款需扣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给付金额的25%计算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明确约定了如果2015年12月31日未交房原告可以退款,且被告对该装修房屋在2015年12月31日未交房的事实无异议,故原告关于被告退还其装修首付款5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扣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给付金额的25%计算的违约金的抗辩,因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开亮装修首付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装饰公司负担。
(案例来源: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
 
 | 郭彦生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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