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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验收无标准 装修不合格就交房伤不起

时间:2012-02-09 09:41 来源:未知 作者:娟子 点击量
                          

  购买精装修房是为了省却装修的麻烦,可没想到引来一堆烦心事。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消费者杨先生向本报江苏记者站反映,他于5年前订购了一套由南京百胜麒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期房,两年前交房时发现房屋的装修部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拒绝收房之后,他多次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然而整改一直没有到位。让杨先生没想到的是,开发商多次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便达到交付标准为由,要求他收房并支付交房以来的物业管理费。

  装修不合格就交房

  近日,杨先生详细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2007年11月,在看了样板房后,他订购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777号的东郊小镇楼盘的一套精装修商品房。该房面积47.44平方米,合同单价6826元,其中约定装饰装修款单价为1125元,总房款32万余元。2009年7月30日,开发商并未如期交房,直到2010年2月,杨先生才被告知可办理收房手续。杨先生准备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房屋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有十几处裂纹,总长达四十米;卫生间门套倾斜,且与墙面分离了一个大缝,卫生间内瓷砖存在空鼓现象等。

  此后,杨先生拒绝收房并多次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然而整改一直没有到位。2011年8月,当杨先生再次找到开发商时,该公司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辛某表示,该房屋已于2010年2月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出具了由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于2010年2月3日填写的竣工验收合格表。该公司还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便达到交付标准为由,催促杨先生收房并支付两年多以来的物业管理费。“我买的是精装修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只代表房屋建筑、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房屋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在整改未到位的情况下,我只能坚持拒收。”杨先生对记者说。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就证明房屋质量是合格的,杨先生因此不能拒绝收房,至于房屋内部装修存在一些瑕疵,我们愿意整改。”该公司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辛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如是说。

  约定不明易生纠纷

  无独有偶,东郊小镇楼盘另一位业主徐先生近日也向记者诉说了他的遭遇。徐先生所购房屋装修部分原来也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诸如墙面漆轻微开裂、门框不严等,后来经过整改基本解决了,但徐先生还是现身说法向记者介绍了开发商可能在购房合同中玩的猫腻。

  从徐先生的购房合同上可以看到,其房屋精装修的约定是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出现的,其中涉及内墙、顶棚、地面等十多项装修内容,约定十分模糊。如其中约定,厨房地砖采用蒙娜丽莎、欧神诺、现代等同档次品牌砖;墙面采用高级环保乳胶漆;卧室地面采用12mm厚多层实木复合地板等。“收房时除了洁具、灶具等能看出是否与约定的品牌相符,其他的诸如地板、地砖、墙面根本看不出是什么品牌啊!”徐先生表示,该楼盘不少业主也有和自己相同的体会,他们自己也总结出:只要购房合同出现“等”的字样,开发商就有可能会在相关方面玩花样。

  徐先生还指出,装修约定附件上还出现了“特别提醒”的内容,即“开发商在装修过程中保留使用与约定同等级的其他建材品牌的权利”,“约定的品牌不一定用,用的品牌又难以考证,这里面也大有文章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述情况并非个例,由于不少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精装修住宅购房合同时,未对装修标准、使用材料、品牌、维修等进行详细约定,引发大量装修质量纠纷,而开发商后来则往往以房屋已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装修整修要求。

  验收标准缺失是关键

  “说到底,没有国家强制执行的精装修房验收规范是主要原因。”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秘书长孙建设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家除了对商品房本身质量的验收标准及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外,就精装修住宅的装修质量责任、如何对精装修住宅进行验收以及验收主体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然也就形成了监管空白,给购买精装修住宅的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无论是‘800元/平方米’还是‘1500元/平方米’的精装修标准,在没有统一验收规范的保证下都只是一种模糊的概念。”孙建设进一步分析说,目前精装修住宅在交房时由于没有国家强制执行的验收标准作为准绳,有的只是一些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推荐性标准,这就给开发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大打“精装修”牌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即使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使用材料,也难以避免收房时业主对精装质量和效果不满而产生心理落差,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孙建设同时指出,2010年7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该标准是国内首部具有强制性条文的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其中对装修中地板品种、规格及材质,以及衬垫的材质和厚度等,甚至对冲水马桶冲水量的多少都进行了明确。“但上述杨先生所购精装修商品房的验收时间在这一标准出台之前,因此不受该标准的约束。”孙建设说。

  明确约定便于维权

  “精装修住宅没有国家强制性验收标准的情况下,开发商应遵从合同约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确定装修材料的品牌与等级,不要被“知名品牌”、“进口材料”之类词语所忽悠,一定要将装修的具体标准直接写入购房合同,比如说卫浴产品是什么牌子的,地板用什么品牌的,实木的还是复合板等,避免相关约定不明确成为开发商推卸责任的借口。

  童天武同时还指出,消费者还应注意与开发商确定装修的保修年限,并将这些保修年限体现在购房合同中,一旦出现问题,业主就可以要求维修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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