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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高全装修房价格 增加购房者负担

时间:2012-05-29 09:24 来源:未知 作者:佳佳 点击量
                          

  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指出,全面有序推进住房全装修工作,自2012年起,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应达到竣工面积的10%,石家庄、唐山市逐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加,其他各市逐年按不低于7%的比例增加。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不低于60%;设区市基本实现住房全装修竣工。

  住房全装修是指房屋交付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意见》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的住房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重要节点街道两侧的住宅小区;城市住宅示范项目。

  不得提高装修价格,增加购房者的负担

  为推进住房全装修,其中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装修的全过程实施。各地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一律按全装修住房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也要全装修交房。全装修住宅应是完整的商品房,销售房价中应包含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的手段,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要将装修的标准和选用部品、材料的品牌以及装修费用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附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购房者入住前不得拆除。其中确定为全装修的住房项目,在房屋销售合同或住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载明,交房后购房者或租赁者不得对已有装修私自拆改。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选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环保、节能标准。

  《意见》要求,严格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管理,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设计、施工企业及施工图审查、监理和检测等专业机构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将装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企业诚信体系;切实实施分户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物业管理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同时,《意见》要求,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装修质量保证书,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设施设备相关指标,并明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落实保修责任,开发企业对全装修住宅装修质量负责保修,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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