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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一)(4)

时间:2011-01-25 0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量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规定;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5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B的规定。

  4.3.12 1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3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检验。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1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E1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6 验 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 染 物I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Bq/m3)≤200≤400

  甲醛(mg/m3)≤0.08≤O.12

  苯(mg/m3)≤0.09≤0.09

  续表6.0.4

  污 染 物I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氨(mg/m3)≤0.2≤0.5

  TVOC(mg/m3)≤0.5≤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18204.26—20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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