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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时间:2011-01-25 09: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量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 年 10 月 1 日

  1 总则

  32.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32.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32.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

  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2.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

  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2.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2.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32.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四级,并应符合表32.2.0.2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 32.2.0.2

  等 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不燃性

  B1难燃性

  B2可燃性

  B3易燃性

  32.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

  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32.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2.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32.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2.2.0.7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

  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32.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32.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 民用建筑 3.1 一般规定

  32.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2.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5 消防水泵、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2.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2.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2.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2.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32.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2.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3.2.1的规定。

  32.3.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2.3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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